冀中星獲刑六年
10月15日,北京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冀中星構成爆炸罪,有期徒刑6年。法院認為,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采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今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至首都機場并最終發生爆炸,其本人重傷、一名民警輕傷。9月17日,北京朝陽法院對冀中星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于10月15日做出一審判決,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認定冀中星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過失犯罪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劉曉原曾在辯護意見中指出,被告人是過失引發爆炸。法院最后則認定冀中星系故意引發爆炸,判決書認為,“被告人冀中星來北京前積極準備”,“從被告人冀中星到案發現場后的行為表現來看……其行為逐步升級”,“被告人冀中星作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應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爆炸后果的發生”。
法院同時稱,考慮冀中星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在案發現場讓周圍人遠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
“法庭在判決中,對有關事情起因的部分完全沒有采納。”劉曉原10月15日說,在他的辯護意見當中,有關冀中星案的起因是一個重點的辯護內容,并指出,“回避案件的作案動機和起因,不利于搞清楚案件事實。”對于輕判一說,劉曉原并不認同。
冀中星案起因于八年前。冀中星在廣東東莞遭人毆打致殘,并隨之開始漫長的維權之路,最終引發首都機場爆炸案。法庭則認為,案發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截至發稿時,冀中星是否上訴尚未確定。不過,作為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在詳細梳理案件起因之后,劉曉原認為:“如果在冀中星遭遇不公之后,司法系統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能夠做出公正的處理,這場爆炸也不會發生。”
首都機場爆炸案發生后,廣東省公安廳曾責成東莞方面對冀中星事件進行徹底調查。但在今年9月12日,廣東省公安廳拒絕了冀中星有關公開調查結果的信息公開申請。
“我們已經準備起訴廣東省公安廳,要求其公開調查結果。”劉曉原告訴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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