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濟南12月10日訊(記者 滿倩 通訊員 呂傳來) 據濟南鐵路局消息,《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639號國務院令),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動車組列車或其他列車禁煙區吸煙將罰款
《條例》中明確提出,今后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就會受到罰款。
記者了解到,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違法情節等將予以“責令改正”和“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責令改正的內容包括必須停止違法行為、主動協助調查處理和消除違法行為造成的不良后果。
票證不一將承擔法律后果
針對火車票、有效證件、持票人不一致的情況,也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就意味著,鐵路企業拒絕車票所記載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進站乘車,《條例》已將其上升到法規層面予以確認。
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旅客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并加強對旅客身份信息的保護。
在鐵路線安全保護區從事違法活動最高可罰10萬元
另外,《條例》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從事違法活動,最高可罰款10萬元。
比如說,“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和“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或者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要求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簽訂安全協議,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的行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的,要求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鐵路運輸企業未派員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作了四種不同情況的規定:“(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據介紹,《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作為國務院行政法規,首次從立法角度,對鐵路安全管理的職責分工、內部環境、外部環境、監督檢查等進行了系統規范。
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前世今生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是在2005年施行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的。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施行幾年來,對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近年來大規模鐵路建設特別是高速鐵路的建設發展,鐵路安全管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障鐵路安全的新形勢、新體制、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一是鐵路建設質量安全是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的基礎,但《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缺乏對鐵路建設的規定,需要補充;二是近年來高速鐵路的發展對鐵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立法中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三是要根據鐵路政企分開和國務院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對《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中不適應改革要求的規定及時進行調整、充實和完善。
2011年11月26日,國務院專門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對制定高速鐵路建設、運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規規章提出了明確要求。
根據國務院文件要求,原鐵道部在認真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并于2011年12月向國務院報送了《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在廣泛征求中央有關部門、部分地方政府和企業、研究機構、社會公眾的意見,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企業、專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2013年7月24日報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8月17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