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發布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開發商隱瞞輻射信息可罰5萬
齊魯網濟南1月16日訊 (記者 張聰) 隨著山東地鐵、城軌等軌道交通設施陸續投入使用,保護百姓免遭相關輻射威脅迫在眉睫。2014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條例分別從放射性污染防治、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相關規定。
核電廠外圍區域劃定限制區半徑不小于5000米
《條例》指出,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核電廠外圍區域劃定規劃限制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規劃限制區以反應堆為中心,半徑不得小于5000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規劃限制區內嚴格控制人口機械增長,依法限制新建、擴建建設項目。
違規排放、處置放射物最高可罰50萬元
關于違規排放放射物,《條例》也給出了懲罰標準。核電廠排放的放射性廢水、廢氣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排放中、高水平的放射性廢水。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核電輻射環境監測監控系統,對核電廠周圍環境輻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進行監測。核電廠排放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放射性廢水、廢氣的,將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排放中、高水平放射性廢水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將放射性廢物應送交有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貯存、處置,擅自處置或交給無資質單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開發商隱瞞輻射信息最高罰5萬元
另外,對于房屋環評信息的公示問題,《條例》指出,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有關電磁環境的信息,未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電磁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