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眼瞅著停在4S店的愛車落上了厚厚的灰,王先生夫婦倆氣不打一處來,去年12月初撞壞了大燈,之后就把車開到車行維修,可沒想到,提車之后的第三天,竟然莫名其妙的自燃了。
鄰居幫忙,119出動,大伙好一通忙活,終于把火撲滅了,可愛車已經燒得不成樣子,只能再回4S店維修了。
上次事故,剛剛花13000多元維修的車,不過三天,竟自燃了,夫妻倆怎么想都覺得不對勁。
雙方協商不通,雷諾車就只能停在修理廠里,兩個多月過去了,王先生越等越心急,誰家買車也不是個擺設,老這么能看不能用的,算怎么回事?還得再去車行理論。
工作人員說,車輛自燃當天,確實是車行派人去即墨拖的車,但并不能表示自燃就是車行的責任。至于大修之后為何第三天就出狀況,這個原因,目前還無法確定。
王先生說,正是出于對車行的信任,事故發生后,他才選擇了到4S店維修,沒想到車子修好第三天就發生了自燃。雖說當天消防部門出過警,后來也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調查,可汽車自燃到底是不是維修過程中損壞了零部件,這個證明誰能給出啊?就因為沒有權威的報告,雷諾車只能無辜的停在4S店里。
最新進展是,雙方有了進一步協商的可能,說實話這樣的事情,結果是可以想見的,肯定需要權威部門的鑒定,因為誰也沒有資格和權力來判斷,汽車自燃和之前的維修有沒有關系,只是我想說,4s店,其中有一個S是售后服務,面對消費者面對客戶,4S店在收錢之前和收錢之后,態度、積極性有沒有變化呢?另外新的消法規定,維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如果商品出現問題,商家首先要證明自己沒有問題,我不知道這種情況適不適用新法,只是新法起碼指明了方向,消費者維權不用再為出具證明而犯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