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拿地滿兩年未動工開發 收回土地
記者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山東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已經起草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見。
其中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為嚴重違法行為,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記者了解到,對于房地產市場的土地閑置問題,國土部和山東省政府都曾出臺過相應文件和規定。此次省國土資源廳起草的這個處罰裁量基準,對于閑置土地,作出了更加細致和明確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