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濟南6月17日訊(記者 殷明姝)日前,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布了關于《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指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贍養人的生活水平。
適時提高老年人社會保障水平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經濟發展、人均收入增長、物價上漲以及老年人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適時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水平。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承擔或者給予補貼。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屬于城市居民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實行分類施保,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屬于農村居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五保供養,有條件的應當集中在敬老院供養,不能集中供養的應當落實到戶供養,并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城鄉社區應設立老年活動場所
據了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應當有與轄區內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及有條件的城鄉社區(村、居)應當設立老年活動場所。
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對經濟困難的孤寡、八十周歲以上獨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當地人民政府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護理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制度。
子女應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權利
《條例》提出,子女以及其他親屬應當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贍養人以及其他親屬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為由,強占、分割老年人的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對其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不得扣押老年人的有關證件。提倡老年人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
用人單位應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權利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贍養人及其有照料護理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照料護理;對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等護理。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