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初,國家信訪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信訪局根據該《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貫徹〈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便于廣大群眾了解《辦法》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省信訪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國家信訪局出臺《辦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能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等等。去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其第八條明確規定“引導群眾依法逐級反映訴求”。在此背景下,《辦法》的出臺意在進一步貫徹落實《信訪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使群眾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就地解決,使信訪問題在基層屬地得到妥善解決,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問:請您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全文共17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分級受理來訪事項,即由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二是要求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按程序規范受理辦理來訪事項,向群眾出具相關文書等。三是強調責任追究。明確規定對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不執行來訪事項處理意見等,要提出改進工作建議、視情通報和啟動責任追究。四是明確相關配套要求,包括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引導、制定配套措施、明確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等。
問:《辦法》中就分級受理來訪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具體有哪些?
答:分級受理來訪事項是《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辦法》就來訪事項由哪一級受理辦理、哪些該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二是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并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三是在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中,首先收到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所謂本級機關,是對來訪事項有直接管轄權的機關。如果本級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其上一級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
問:國家信訪局《辦法》施行以后,我省是否出臺了貫徹落實的具體舉措?
答:我省對貫徹落實《辦法》精神高度重視,省信訪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省級來訪接待部門受理和不予(不再)受理的情形。
予以受理的情形:1.對省級機關或市級人民政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安排接談,并轉送或交辦。2.已經省級機關或市級人民政府受理,但來訪人未在《信訪條例》規定期限內收到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或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未落實的,安排接談,并督辦。3.來訪人未在《信訪條例》規定期限內收到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或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未落實的,且市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未履行督辦職責的,安排接談,并督辦。4.來訪人收到省級機關或市級人民政府處理(復查)意見,在《信訪條例》規定期限內,向省政府申請復查(復核)的,登記后聯系省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公室處理。“三跨三分離”來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1.未逐級走訪的。包括應當但未經市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職能部門受理辦理的;已經受理且正在辦理期限內的;對處理意見不服,且在復查(復核)期限內的;對復核意見不服,但未經省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公室審核認定的。2.涉法涉訴的。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或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不予受理,告知來訪人通過法定途徑反映問題。
不再受理的情形:1.已經復查復核終結的。對已經省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公室審核認定或已經復查復核終結備案,并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對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請復查(復核)的,告知不再受理。2.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實施前已經辦結的。對2005年5月1日前已經辦結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實或者理由重新信訪的,告知不再受理。
問:當前,信訪人應采取什么方式反映合理訴求?
答: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同時,大力推行“陽光信訪”,逐步把網上信訪作為解決信訪問題的主渠道。目前,我省正在建設新的網上信訪信息系統,把來訪、來信、來電、網上投訴等不同形式反映的信訪事項,在網上統一流轉,把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督辦等重要環節,通過互聯網公開,引導群眾多上網、少上訪,讓“數據多跑腿,群眾少跑路”,群眾足不出戶就能反映問題、查詢辦理結果。
問:《辦法》是如何強化有權處理機關責任的?
答:《辦法》把壓實有權處理機關的責任作為重點。一是用嚴格的工作程序來約束。《辦法》要求有權處理機關從來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復查、復核直至送達的各個環節,均要在規定期限內向來訪群眾出具書面文書、履行簽收手續,讓來訪群眾當“監督員”和“裁判員”。同時,來訪人還可以按有關規定對信訪事項進行滿意度評價,對有權處理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二是用有力的督查督辦來保障。《辦法》強調,縣級以上信訪部門要加強對本級和下級有關行政機關受理、辦理情況的督查督辦工作。對于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不執行來訪事項處理意見,造成群眾越級訪的,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改進建議,并視情通報;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信訪條例》和《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同時,通過逐級建立科學合理的信訪工作考核辦法,來督促檢查考核有權處理機關的工作,進一步壓實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