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姓申請五花八門各地規定不盡相同
在實踐中,有關部門、學術界和當事人對民法、婚姻法相關規定的理解和執行不盡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標準也不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
紀念喬布斯改姓遭拒
如今,越來越多的公民提出使用姓名權的主張。此種情況之下,公民行使姓名權的主張與法律對姓名權保護的限制的不明確,產生了碰撞與爭議。
2012年8月浙江衢州一對“果粉”(蘋果的粉絲,簡稱“果粉”)夫婦想讓自己剛出生的孩子姓喬,以紀念喬布斯。然而,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規范的漢字,符合公序良俗,應當隨父姓或隨母姓。其中明確指出,新生兒在戶口登記時的姓名,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這對夫婦想讓孩子姓喬的要求被公安機關拒絕。浙江衢州信陽派出所據此規定,最終拒絕了孩子父母為孩子改姓“喬”的申請。
中山大學法學教授張民安介紹,實踐中,的確遇到一些父母為孩子取他姓的特殊事例,如有人為了標新立異,將孩子取姓為“點”。有的孩子姓“李”,父母要求將孩子姓拆分為“木子”;孩子姓“麻”,拆分為“廣林”。還有的父母因受他人恩惠,為了感恩,希望將其孩子隨恩人的姓。除此之外,還有因風水原因而要求改名的。
新京報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各地派出所戶籍科在登記居民變更姓名時,要求不盡相同,一些地方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標準也不同。依據我國于1958年公布實施的《戶口登記條例》,公民變更姓名時,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何種情況下允許變更姓名,何種情況下不允許,沒有統一的明確的規定。這使得公安機關無論同意還是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都無章可循,容易陷入尷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