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是規范行政處罰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題中之義。去年11月,我省就出臺了《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隨后省政府法制辦向71個省直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下發通知,推動行政執法部門公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截至9月底,已經41個省直部門完成。記者了解到,目前未公布的情形主要分兩種:一是有些部門(單位)因涉及保密規定或者國務院部門對該項工作有統一部署等原因,作出了暫緩制定、公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書面說明;另有一些部門(單位)因行政處罰數量多需要充分準備再進行公布。
“很多法律、法規、規章都有類似‘應當’‘可以’‘從輕’‘從重’等行政處罰情形,這種自由裁量權在運用中由于受諸多因素影響,有時會顯失公平,表現為畸輕畸重,出現的‘合法不合理’問題,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影響政府及行政部門的形象,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省政府參事鄧相超說。
如果一家企業在具備生產條件但并未取得生產資格時進行了特種設備生產,按規定可處10萬—50萬元罰款,而到底是罰10萬還是50萬,放在以前,這中間有較大的彈性。“現在,省質監局梳理了53部法律、法規、規章,細化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事項401項,對于每一種違法行為,原則上確定為5個處罰階次,例外情況確定為3個或4個階次,共劃分出1600余項階次,每個階次對應一種具體行政處罰情形,使全省質監系統行政處罰使用同一把刻度更細致的‘尺子’,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度量’。”省質監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上面提到的情況,如果是對社會危害度較小,屬于違法行為中較輕級別的將一律處罰款10萬元。
實際上,從2005年開始,淄博等地就開始探索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并取得明顯成效,但因為各地自行開展,由此也帶來不同地區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同等類型的違法行為,處罰標準不均衡。“一個市內各區縣有各自標準,現在省市各部門自上而下統一標準,有效維護法律公平。”省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
鄧相超認為,杜絕人情執法、關系執法,不僅要規范自由裁量權,更離不開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否則一些違法行為比較復雜的案件,依然可能會出現權力尋租。一位市級政府法制部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該市已經建立起政府法制監督平臺,所有行政處罰案件受理、登記等內容都要進入該平臺,過程公開透明,目前基本能實現違法行為與處罰相稱,但是在案件闡釋上,由于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解釋為何作出相應處罰時還不夠規范,這是當前監督的薄弱環節,執法人員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據了解,下一步省政府法制辦將制定集合相關行政處罰機關裁量基準的電子手冊,面向社會公開,方便執法人員和群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