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記者從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莘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石汝強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宣判,以石汝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汝強犯有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石汝強親屬及魯宇公司退繳的贓款人民幣590.80787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法定期間內石汝強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吳允波 報道)
11月18日,記者從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莘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石汝強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宣判,以石汝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汝強犯有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石汝強親屬及魯宇公司退繳的贓款人民幣590.80787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法定期間內石汝強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吳允波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