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山東頻道11月24日電(記者周科)截留學校宿舍樓電費、藝考餐費、結算工程款,私設“小金庫”并違規支取現金用于送禮和個人消費,已退居二線的原山東濟南商貿學校總務處主任吳樂智,近日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據法院介紹,2007年6月,出生于1955年的吳樂智被聘任為山東省商貿學校總務處主任。2008年11月,學校更名為山東省濟南商貿學校。2009年9月起,吳樂智擔任校長助理,分管總務工作,直到2012年9月退居二線。吳樂智在任職期間,安排臨時工艾某某負責收取、保管宿舍樓的電費,該款大部分未上交學校,而是進了總務處的“小金庫”。此外,吳樂智還多次采取冒領方式截留學校結算工程款、藝考餐費等,所得款項也都由艾某經手進入“小金庫”.2009年至2012年期間,吳樂智先后四次貪污上述款項,合計10.1萬元。
2009年,吳樂智以探望校長庚某某的父親為由,從艾某某保管的現金中支取1萬元,送給了庚某某;2011年7月,庚某某父親去世時,吳樂智又以總務處隨份子的名義從“小金庫”中支取2萬元,送給了庚某某;2012年8月30日,吳樂智從艾某某保管的現金中拿走6.1萬元,據為己有,次日,他又讓艾某某用保管的公款為其辦理加油卡,艾某某為其辦理了一張金額為3000元的加油卡,吳樂智又讓艾某某向該卡充值7000元,艾某某遂交給吳樂智現金7000元。
在到案接受調查時,吳樂智主動供述,2008年其利用擔任學校總務處處長的職務便利,在負責學校工程項目中,分別收受承包商謝某某、孫某某現金1萬元和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吳樂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法院認定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鑒于吳樂智歸案后主動供述受賄事實,受賄罪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