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通過,房屋被征收濟南最低補46平方米
若被征收地段無新建商品房則根據綜合因素確定補償價格
11月27日,《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5年3月1日實施。28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進行解讀。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補償,最低面積補償標準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積。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目前,全省各地最低面積補償大都掌握在45平方米-60平方米之間,目前濟南市所執行的標準為46平方米。
《條例》規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山東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規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以新建商品房市場價格為基準,對不同條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適當向下找差,體現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補償差異。若被征收地段沒有新建商品房,則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區位、建筑結構、樓層、朝向、新舊程度等各種因素來確定補償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超過半數被征收人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