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德州的王先生打算尋求一段佳緣,于5月10日來到濟南“泉城之戀”婚介所,在交納3000元會費后成為會員。然而,兩次相親后,他感覺“泉城之戀”不適合自己,要求退費卻屢屢受阻。律師稱,入會合同中的“退會不退費”,是商家單方面強制性規定,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屬于霸王條款。
顧客投訴
相親兩次不合適 想退費婚介不答應
王先生是德州人,今年36歲,離異。經過網上搜索,他發現濟南“泉城之戀”婚介所發布的信息,宣傳將在濟南舉行“8分鐘相親見面會”。“我當時有點兒昏頭了,感覺不如去濟南試試,找一個當地的媳婦,徹底告別過去的生活。”
5月10日,王先生來到位于濟南泰山國際大廈14樓的“泉城之戀”婚介所,報名參加“8分鐘相親見面會”。在婚介所紅娘的說服下,他首次交納200元訂金成為該所會員。“辦會員要交3000元,我只帶了路費,兜里沒有錢,只有一張幾乎沒錢的銀行卡。那個紅娘說沒關系,分次交也可以,就給我刷了200元訂金。”一周后,那位紅娘打來電話,稱婚介所給他安排了一場相親。隨后,他來到“泉城之戀”赴約,并補齊了2800元會費。王先生稱,這次見面他并不滿意。后來,婚介所又介紹了一個人,但他還是覺得不合適。“我問對方知道我的情況嗎,對我有什么印象,她們感覺挺敷衍的。而且,我漸漸地也清醒了,我家老人和孩子都在德州,一時半會兒不可能來濟南,在‘泉城之戀’征婚不適合我。”隨后,王先生兩次要求泉城之戀退費,但都遭到了婚介所的反對。
王先生說,“泉城之戀”婚介所告訴他,入會合同規定無法退費,但如果他愿意,“可以繼續服務”。他說,當時交會費時,雙方確實簽了合同,但合同只有一份,歸婚介所保管,交費單據只是一張普通收據。
商家回應
“退會不退費”是“行業慣例”
30日下午,“泉城之戀”婚介所的工作人員稱,王先生來到“泉城之戀”婚介所,最開始確實是報名活動,后來自愿入會,想找一個濟南本地配偶。
一董姓紅娘說,王先生交納訂金一周后,她介紹了一個離異的本地女會員,兩人在婚介所見面,交流了一段時間后,“王先生說女子和他前妻相似,很失望”,便停止和該女子的交往。后來,紅娘又給他介紹一名陳姓未婚女子。兩人互留聯系方式一周后,王先生就“變卦”了。“泉城之戀”的一位負責人袁女士說,“他可能有點兒后悔了,他覺得他離婚了,在老家那邊挺沒面子的。所以就來到濟南發展。當時我們就給他介紹了一個濟南本地離異的女士,兩人見了一面后,覺得不是自己想象中那樣,又可能由于自己本身原因不來濟南了,覺得濟南遠,所以他就以這個原因退會。”
她表示,在婚介所入會要簽合同,簽訂合同時已說清楚,退會不退費,這一做法是“行業的慣例”,“王先生是成年人了,要對自己的決定負責。既然當初簽約了,無論如何,這3000元會費不會退,打個折也不能退。但他如果不再要求退款,仍可接受婚介所的服務。”
律師說法
“退會不退費”是霸王條款
隨后,記者登錄“泉城之戀”婚介所網站,在其“法律聲明”網頁找到如下內容:用戶或“泉城之戀”婚介所可隨時根據實際情況中斷服務,用戶若反對任何服務條款的建議或對后來的條款修改有異議,或對“泉城之戀”服務不滿,用戶只有以下的追索權:1.不再使用“泉城之戀”服務。2.結束用戶使用“泉城之戀”服務的資格。3.通告“泉城之戀”停止該用戶的服務。結束用戶服務后,用戶使用“泉城之戀”服務的權利馬上中止。從那時起,“泉城之戀”不再對用戶承擔任何義務。
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曉亮表示,從目前情況分析,王先生拿回退款難度較大,建議他從其他方面舉證維權,例如對方服務不到位等,保護自身的利益,要求婚介所退款。
趙曉亮指出,“泉城之戀”婚介所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合理,入會合同有問題,正規的合同應該雙方各持一份,但當事人自己不持有合同,這是不規范的。更重要的是,“退會不退費”的內容,是商家單方面強制性規定,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屬于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