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意殺人罪犯夏俊峰今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此案發生于2009年5月,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2009年11月,沈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外,夏俊峰還需要向原告賠償約65.9萬余元。隨后,夏俊峰家屬提出上訴。
2010年6月29日,此案二審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2011年5月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但夏的妻子張晶堅持認為,丈夫是在被毆打的時候,情急之下才持刀防衛的,應該先追究城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