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只償還70%
然而,事情至此尚未完全了結。
為了討回存款,胡衛東多次找到泰山區農信社和財源信用社,乃至山東省農村信用聯社,但收效甚微。胡衛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趙勇現在進了監獄,法院也判決了我存折里的錢屬于被挪用資金,按理說我該去信用社要錢。這事快5年了,信用社始終不還給我全款,我要一個解釋,信用社也始終遮遮掩掩、含糊其辭。”
7月8日,《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陪同胡衛東來到了泰山區農信社,保安稱必須經受訪人同意方能入內。胡衛東隨后撥打了負責處理此事的財源信用社一位徐姓主任電話,對方說自己已出差,讓胡衛東再等等。“每次都是這么個答復,一直拖著。”胡衛東說。
同日,記者來到山東省信用聯社,就趙勇案的相關情況進行采訪。
山東省信用聯社向《中國經濟周刊》提供了一份《關于胡衛東訴信用社存款糾紛案件情況的說明》(下稱《說明》)。
《說明》稱,趙勇案件事發后,胡衛東多次向信用社提出支付存款的要求,由于趙勇刑事犯罪引發的其他類似案件,當時已起訴到法院,對趙勇的刑事判決尚未定性,信用社建議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外,為平息影響,泰山區農信社通過中間人分三次給了胡衛東40.828萬元(含訴訟費8280元),后又以借款的方式分三次支付26萬元,共計支付66.828萬元。
信用社為什么要通過“中間人”還錢?這個“中間人”是誰?
胡衛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信用社壓根就不想管這件事,他們把賠償轉給了一個欠信用社貸款不還的女老板,約定由她支付給我130萬,來抵消她之前的欠貸200多萬。”但是該女老板并沒有足夠的資金,只能分期付給胡衛東一部分欠款,并再三要求胡不能再上訪“鬧事”。
《說明》稱,最終胡衛東同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并于2011年9月向泰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泰山區農信社返還其存款130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2013年3月,泰山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胡衛東與信用社的責任承擔比例為三七分,判令信用社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胡衛東存款91萬元及利息,已付款項及利息予以扣減。2013年6月,泰山區農信社主動將余款支付給了胡衛東。
對此,山東省信用聯社政策法規部部長陳衛東給出的解釋是:因為胡衛東之前有試圖獲得非法高息的嫌疑,所以,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
但胡衛東對此予以否認。“案發前,信用社的存款壓力很大,趙勇多次請求我們存入大額資金。我們之所以能夠相信他,也正是看中了信用社的牌子,才將錢存入信用社。但是,信用社違規,不能讓儲戶買單,信用社竟還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我們的存款,讓人感覺荒唐至極。”胡衛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咨詢相關律師了解到,趙勇以財源信用社的名義吸收存款,借款合同上也加蓋了財源信用社的公章,按照當前情況,儲戶與信用社之間存款合同關系依然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即使信用社存在高息攬儲行為,那也僅僅是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無效,信用社應當依法兌付胡衛東等人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