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
案發20年之久
紙張已經發黃
部分已經開裂
聶樹斌案代理律師
首次獲準可以完整閱卷!
聶樹斌案代理律師 李樹亭:
應該說是超乎我們的預期了。
解說:
偵查卷、一審卷、二審卷
加起來不足300頁的案卷
能不能還原聶樹斌案真相?
聶樹斌案前申訴代理律師 劉博今:
我們要仔仔細細閱讀全部卷宗,從重梳理出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
解說:
聶樹斌案
復查結果即將公布
《新聞1+1》今日關注:“聶樹斌案”復查:從保障律師權利開始!
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歡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今天我們的節目從一張照片說起。這張照片是拍攝在3月17號,也就是昨天。拍攝地點,山東省高院,這個普通的房間是山東省高院的閱卷室。我們可以看到,背對鏡頭坐的這一排是山東高院的工作人員,面對鏡頭坐的中間這位是聶樹斌的老母親,旁邊是聶樹斌案復查期間的兩位代理律師。那么他們要做的就是要查閱聶樹斌案的卷宗。
昨天的這一幕被很多人認為是值得載入史冊的,因為這是自聶樹斌案以來,律師第一次能夠閱讀到關于這個案件的全部的卷宗。
那有人就會說了,律師看卷宗,這本是律師的題中應有之義,那為什么還會引起這么多的關注呢?那今天,我們就首先來關注一下,昨天在這個山東省高院的閱卷室里面,到底發生了一些什么?
解說:
一張桌子,幾把椅子,本是一個普通而平常的法院閱卷室,卻因為一份案卷的出現而帶來一些特殊意義。
昨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樓的閱卷室里,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在會見記錄上簽字并按下了自己的手印。這一刻,她已經等了十年。
聶樹斌母親 張煥枝:
我到那辦了手續,我就直接把那個一個房間里,我兩個律師都在那工作,我提前看到律師手里拿著卷,這一塊我放心了。
解說:
原本以為只能看到聶樹斌案案卷的張煥枝沒有想到,山東高院還為她們準備了另外的資料。
張煥枝:
我去了以后,一個法官叫孟庭長,給我談了一些事情,今天都正式讓你的律師能看到卷,能拿到卷。這四種卷,一共17本,跟我們提出來介紹。
記者:
你們到那去的時候,這些卷已經準備好了?
張煥枝:
對,山東高院都已經準備好了。
解說:
除了聶樹斌案三本卷宗之外,昨天,聶樹斌案兩位代理律師,還同時被允許可以查閱王書金案的八本案卷,此外還有河北省高院復查的案卷三本,以及河北省聯合調查組的復查案卷三本。面對這些資料,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陳光武在自己的微博中直言感謝,在他看來,河北高院、石家莊中院以及河北公安的6本調查卷,任何法院都可以做內部資料處理不予公開的,沒想到山東高院竟‘全盤托出’。而另一位申訴代理律師李樹亭,也同樣感到意外。
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 李樹亭:
說老實話,之前雖然我們申請山東高院和調取并允許我們查閱復制王書金的案件,但從心里說是不抱太大的希望。這次不僅是讓我們查閱復制了王書金的這八本卷宗,同時也查閱了其他的六本卷宗,應該說是超乎我們的預期了。
解說:
復印、拍照,兩天的復制案卷工作,今天下午全部完成。作為聶樹斌案的申訴代理律師,李樹亭把閱卷權的實現,視為“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
李樹亭:下來之后我們要仔仔細細的閱讀全部的卷宗,從中梳理出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盡最大限度復原聶樹斌案的真相,之后我們會提交一個比較完備的代理意見給山東高院,然后我們就等待山東高院復查結論
解說:
就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委政法委書記才利民向記者透露說,聶樹斌案已經交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兩個多月,結果兩會后將見分曉。
讓我們,一起等待。
董倩:
從昨天到今天,山東高院這樣的一間普普通通的小小的閱卷室,雖然沒有對媒體開放,但是里面發生的一切,都牽動著外面所有人的心。
那么這一次最大的看點,就是因為這次閱卷的范圍超出了預期,我們看為什么說是超出了預期。這一次兩位律師能夠看到的一共是17本卷宗,那么律師本來以為就只能夠看到聶樹斌案的三本卷宗,但是沒有想到,這回他們同時也看到了王書金案的八本卷宗,最值得一說的是,還看到了復查卷,也就是河北省高院和河北省聯合調查組的復查卷六本,加起來是17本卷宗。
其實要說是,就是這六本卷宗,作為法院作為高院來說,是可公布,可不公布的,因為完全可以把它作為內部資料不公布,但是這一次也把它全盤公布了出來。
很多人說對于這次山東高院的做法值得稱贊。但是與此同時,也有人說,律師看卷宗這是題中應有之義。那么接下去我們就連線一位專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田文昌主任。
田主任,首先我想聽聽您的看法,因為這次兩位律師都這樣說,說閱卷范圍超出預期,您認為就是他們看的這17個卷宗,有沒有超出您的預期?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田文昌:
應當這樣說,他們說的這種認識沒錯,是對的,是一個客觀事實,但是如何認識這個問題,恐怕不這么簡單。
首先申訴代理當中,閱卷問題過去在法律上就比較模糊,沒有明確的規定,那么申訴代理當中律師的作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這次四中全會的決議里面非常清楚的明確的規定了,律師可以代理申訴案件,那么應當說,律師代理申訴案件這種權利本身就意味著它有當然的閱卷權,這一點是四中全會以后的明確規定,是一個進步。
接下來,律師談到的閱卷的范圍超出了預期,這也是一個事實。為什么這樣講呢?過去確實有一種內卷外卷之分,我也遇到過,比如說法院內部的卷是律師看不到的。那么這次能夠不分內外都讓律師看了,這是一個很重大的進步。但是,嚴格的說,從訴訟理念和訴訟原則來看,律師閱卷,確實所有的卷宗律師都應當有權利看到,因為它是體現律師充分行使辯護權的一個必要的條件。試想,如果律師不能全面看到卷宗的內容,他怎么可能去全面的的行使辯護權呢?
董倩:
田主任,有人說,這一次山東省高院之所以采取這樣的一種公開,把所有的卷宗都公開這樣的一種方式,有沒有這樣的一種因素在里面,就是因為這件事情是特事特辦,有著上級的這樣一種要求,還有輿論給的這種壓力,您怎么看?
田文昌:
我覺得可以這樣理解,確實有一個比較大的突破,但是我非常欣喜的認為,這個突破會給將來的律師閱卷問題開一個好頭,因為意味著律師閱卷就應當具有全面閱卷的權利。
董倩:
好,謝謝您,田律師。這一次兩位律師表達著他們的感受,就是覺得超出了他們的這種預期。那么也有人覺得,這是不是一驚一乍?絕不是這樣的。因為聶樹斌案的律師,從他們代理申訴開始,十年的時間,就一直要求閱讀全部的卷宗,但直到昨天他們的這種申請才得到滿足,那么我們不妨回顧一下,在過去這十年,究竟都發生了一些什么?
解說:
“剛從山東高院出來,查閱了聶樹斌的全部卷宗”這是昨天中午,聶樹斌案代理律師陳光武發布的一條微博,這條名為“為山東高院點贊”的微博,被放在了置頂的位置上。
聶樹斌母親:
從我的第一位律師開始一直到現在的律師,每個律師都要求閱卷,但是河北高院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每次見到法官,都會說許多理由不讓律師閱卷。
解說:
聶樹斌案,已經過去了20年。從2005年開始,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便開始了漫長的申訴之路。十年過去了,聶樹斌案的申訴代理律師們,一直在申請能夠查閱聶樹斌的案卷。
聶樹斌案前申訴代理律師 劉博今:
昨天兩個律師終于見到了卷宗,我感到很激動,很高興。
解說:
劉博今是代理過聶樹斌申訴案的諸多律師之一,代理的時間是從2010年5月到今年年初。他說,在近五年的時間里,他本人申請閱卷超過五十次,但最終都沒能實現。
聶樹斌案前申訴代理律師 劉博今:
比如電話答復的時候,說我們請示一下領導吧,你這個意見的確現在我們也不好作主。我說那明天能給我答復嗎?他說過幾天吧,那我第二天可能第三天我還要打電話,有沒有答復,然后繼續追問,每次不厭其煩的追問,實際上這些辦事人員會把我們的信息反映到院長或者相關部門,我們知道我們這樣無數個去逼問,實際上是肯定會有結果的。
解說:
除了電話申請,劉博今也提交過十幾次書面申請。為了提高成功率,他也做了各種各樣的嘗試,比如在網上公開書面申請,闡明理由,同時還在每一次提交申請時都寫上新的內容。
聶樹斌案前申訴代理律師 劉博今:
每次內容都不一樣。
記者:
都沒有得到過任何的回復是嗎?
劉博今:
對,任何部門沒有回復過一個電話,一句話。
解說:
為了得到答復,劉博今和其他代理律師也曾多次前往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當面提出申請閱卷。
聶樹斌案前申訴代理律師 劉博今:
我們去河北省高級法院,河北省高級法院的庭長,立案庭庭長就給我們專門做了一個解答,我們互相討論一個多小時,最后不了了之。
記者:
他的解答是什么呢?
劉博今:
他的解答說沒有直接規定 ,要搪塞我們。
解說:
劉博今表示,自己此前在全國各地要求閱卷都基本上很順利,并沒有碰到過像聶樹斌案這樣多次被拒絕的情況。
聶樹斌案前申訴代理律師 劉博今:
我們申請卷宗閱卷是我們的權利,并且是一個很占理的事情。
解說:
去年12月12日
最高法指令山東高院“異地復查”聶樹斌案。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白泉民向媒體表示,山東高院會保障律師閱卷權,在該案復查結束前,一定會安排律師閱卷。
昨天,聶樹斌案的完整卷宗,終于出現在如今代理聶樹斌案申訴的兩位律師面前。
董倩:
20年了,我們接下去用最粗略的線條,簡短的回顧一下這20年都發生了什么。首先,事發在1994年,聶樹斌是因為懷疑在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抓,一年之后的1995年,他被槍決。好了,又過了10年,出現了一個王書金的人被抓,他說聶樹斌案的被害人是他殺的,很快河北省高院就表了一個態,說對這個案子要進行調查。那么調查了8年半之后,河北省高院裁定王書金并非聶樹斌案的真兇。那么2014年的12月12號,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高院對聶樹斌案進行復查,昨天律師首次獲準查閱該案完整的卷宗。
其實我們要關注的是從這開始,那么這個案子真正走入人們的視野,也就是從2005年王書金出現,一案出現了兩兇。從2005到昨天,整整十年還要多一點的時間,律師一再要求要看這個整個案子的卷宗,但是這個事情一直沒有被滿足。
那么10年的時間,最終才看到案子的卷宗,這個首次雖然來的有點晚,但是畢竟開啟了程序正義的最關鍵的一步。接下去我們繼續連線田主任,田主任,您看10年的時間,律師要閱卷,不讓看那這對外界來說,會有一種什么樣的猜想和想象?
田文昌:
其實從法律規定來講,確實過去比較模糊。但是不管怎么模糊,從司法原理和原則來講,閱卷權只要律師代理案件,閱卷權是當然的權利。其實這涉及到根本問題的,獨立司法和陽光司法的問題。司法的獨立性公開性體現在什么地方,一個是法院有獨立的審判權。再一個是如何體現陽光下的司法,這么多年來,我們之所以很多得不到解決,包括閱卷權得不到解決,實際上是沒有做到陽光下的司法。
事實上,如果說充分保證了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權,能夠在充分保障發揮律師辯護作用的情況下去進行司法活動,在很重要意義上體現了陽光下的司法。如果是司法公開性得到了保障,你不管結果怎么樣,就容易得到全社會接受和認可。相反如果沒有陽光下的司法,總是背著陽光暗箱操作的話,即使你的判決沒有問題,社會公眾也會提出質疑,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
董倩:
那么我們看這10年了,律師換了一茬又一茬,他們所做的工作就是兩個字,在申訴。但是如果做律師的,他看不到整個案子的全部卷宗,他能不能去申訴?
田文昌:
他根本就無法行使他的辯護權,包括前一段死刑復核問題也是一樣,死刑復核問題也一直存在著律師閱卷權、會見權的障礙。值得欣慰的是,剛剛不久前最高法院做了一個明確的規定,明確了死刑復核律師當中有閱卷權了。
所以可以說聶樹斌案這種重大代價所帶來的一種推進,在這點上可以說有所推進,我相信,通過聶樹斌案的閱卷以后,對律師代理申訴當中閱卷權的問題開了一個好頭,會得到進一步的解決,這是我們大家所期待的。
董倩:
田主任我們簡短的比較一下,不管這回山東高院對聶樹斌案的復查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結果,聶樹斌案原來的審判到底有沒有問題,它采用這樣的一種方式,那么和以前原來的那種方式相比,會有什么樣的不同?
田文昌:
這是一個很大的改進,很大的進步,我認為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就是從現在做起,我們從聶樹斌案的閱卷來開始,能夠進一步的加強司法的公開性,進一步加強律師在辯護當中發揮作用的充分的利用。
董倩:
好,田律師,稍候我們繼續有問題給您。那么聶樹斌案的律師們閱卷難,是律師這樣的一個群體所遇到的一個問題的縮影。在現實中,除了閱卷之外,律師還有哪些權利是需要得到保障的?我們繼續關注。
解說:
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曾被律師們稱作是“三大難題”,也給律師履行自己的辯護權利帶來了影響。
去年,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強化了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而保障好律師執業權利,也被輿論稱為是落實四中全會《決定》的重要內容,也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志。
近年來,隨著刑法、民法、刑訴法和律師法的先后修改實施,律師在訴訟中的職能定位越來越清晰。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其中共有26條涉及辯護制度,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身份,讓律師在會見、閱卷和收集證據等方面的權利得到豐富。
去年12月,最高檢下發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這是最高檢時隔10年,第三次下發文件,就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作出部署。這個規定對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六項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閱卷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知情權等,明確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會見時,檢察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2014年12月29日新聞
《規定》強調,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對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律師認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或者控告的,檢察機關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內進行審查并答復。
解說:
就在今年2月26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在這個指導著未來5年法院改革的重要文件,包括7個方面、65項改革舉措。其中,十次提及了“律師”一詞。包括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等。
董倩:
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依法治國,那么對于律師權利的保障,我們剛才通過短片看到,很多規定包括很多部門對于這個問題的重視都有,但現在的問題就是,田主任,幾個字,怎么落實?
田文昌:
這個問題提的非常好,可以說四中全會以來,對保障律師權益,對保障司法公開公正的措施提出了一系列非常有價值的設想和決議,應當說四中全會以來提出的這些問題是空前的,在中國法治界這三十多年從來沒有這么集中,這么有力度。
但是問題在于,到目前為止執行起來,推動起來,還有相當大的阻力,速度還很慢。那么我認為有兩個問題最直接,一個是理念的轉變,到目前為止,很多問題在理念上,在認識上仍然沒有轉變,就是律師究竟是做什么的?律師是維護司法公正的一個組成部分,一個制約司法公正的一個必要環節,還是給司法公正搗亂的一種職業和群體。
董倩:
誰的理念要轉變?是包括公眾嗎?還是?
田文昌:
包括公眾,更重要的包括公檢法機關,公檢法機關如果把律師當成你的朋友,如果法官把律師當成你的助手或者朋友,離了律師你就無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時候,那么律師就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必要的成員。但是相反,把律師當成一種異己的力量,妨礙你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這樣一種職業和個體,這就有問題了。所以這個理念不轉變,就很難在具體措施上得到落實。
董倩:
這是理念的轉變,還有?
田文昌:
另一個問題,更重要的就是措施的落實。我從刑訴法修改到現在,很多問題上我一直提出一個問題,就是救濟手段,或者叫保障性條款不足。就是說我們要求給這樣的條件,要求這樣的禁止,要求這樣的需求都提出來了,但是如果司法機關或者司法人員違反了這些規定,這么做的時候,或者他們剝奪了限制了律師權利的時候,律師投訴無門。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來規定,比如律師會見受到阻礙了,律師閱卷受到阻礙了,律師在法庭上辯護權受到阻礙了,律師被逐出法庭了怎么辦,沒有明確相應的法律條文來規定。
如果落實這些問題,必須有相應的法規條文或者政策條文,或者有司法解釋來加以約束,一旦出現這些問題,那么律師的權利如何得到保證。一旦出現這些問題,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你偵查起訴或者審判活動是否有效,要有這樣明確的規定,才能把保障律師權益,進而保證司法公正的問題真正落到實處。
董倩:
非常感謝田主任,今天我們關注的是聶樹斌案的律師能夠正常閱卷了,不僅他們的權利要保障,所有律師的所有權利都要得到保障。因為保障了律師的權利,也就是保護了整個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