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權限成爭辯焦點

  在持續了將近3個小時的庭審中,雙方的辯論焦點基本在于: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處罰權限?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事實是否充分?

  原告認為,根據相關法規,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只有濟南市交通運輸局具備,被告不屬于交通運輸局的相關內設機構或是設立的其它內存機構,其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稱,依照相關法規,濟南市客管中心系濟南市交通運輸局下屬具體實施本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行政管理工作的獨立部門,負責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具體管理工作,依法行使有關城市客運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有權依法責令陳超停止相關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扣押用于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的工具,作出行政處罰。

  原告對視頻的真實性也存在異議,認為視頻并不能證明被告所認定的乘客和原告的關系,并且通過視頻可以看出,被告在詢問過程中帶有逼迫威脅的口吻。

  針對原告提出的“認定事實不清”的質疑,被告代理人稱,在執法人員詢問陳超時,陳超先是不承認無證營運,最后才承認自己使用滴滴打車軟件攬客,其陳述與乘客的陳述一致,可以相互印證。根據相關法規,從事城市客運出租車經營必須依法取得許可,無證經營的應依法受到行政處罰。陳超違反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主觀方面以營利為目的,客觀方面已經實施了無證營運的行為,完全符合《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還認為被告“執法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對此,被告表示,《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金額符合相關法規規定,與原告的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在作出具體處罰決定前,按照程序開具了《違法行為通知書》,實施了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研究,召開了聽證會,制作了書面《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程序送達了陳超,開具了統一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且陳超已經繳納。陳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行為,符合《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因此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雙方陳述完畢后,合議庭認為,鑒于雙方對本案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較大,合議庭將在庭后認真合議,并擇期宣判。

  陳超在庭審前接受采訪時表示,目前,雖然專車的市場監管存在很大爭議,但他之所以提起訴訟,完全是個人行為,與專車無關,“政府應該監管,但不是一味地行政處罰,應該適時出臺相應的政策來引導、規范。”

  專車將何去何從

  庭審當日,法院門外聚集了許多關心此事的出租車司機。一位的哥告訴記者,沒有專車的時候一天掙300塊錢,現在有了專車搶活兒,公司的份子錢也不給降,一天最多也就掙個200塊錢,“我們非常關注這件事,如果這次的官司判‘專車’贏,我就不干出租了,但我希望他輸。”

  不久前,對于汽車租賃公司推出的專車服務,記者曾向濟南市客管中心進行咨詢,相關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從目前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看,市場上的專車服務都是非法運營。”這位工作人員還透露,一季度,濟南市客管中心共處罰非法營運出租車108輛,其中并沒有專門區分是否是專車。下一步,濟南市客管中心將繼續對私家車參與專車營運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全面勝訴可能性不大,但也有15%的勝訴概率,指望法院讓專車合法很困難。”庭審結束后,北京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的于賓律師告訴記者。于賓說,如果行政機關處罰的依據事實明確,那么在現有法規下是很難推翻的,全面勝訴的可能性很小。但原告從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的規范性上入手,本案還是有概率可以贏。

  庭審后,原告代理律師李文謙接受了記者的采訪。李文謙認為,專車是“互聯網+交通工具”的一種創新模式,對于緩解打車難和交通擁堵大有裨益,主管部門應該加強引導和規范,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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