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與現行民法通則相比,民法總則草案做了諸多修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由10歲下調至6歲,尚未出生的胎兒也將享有繼承權……
全國人大代表、民法典主要編纂者孫憲忠表示,因為民法所規范的事務涉及社會每一個人,每一個團體和組織,甚至涉及他們的時時刻刻,因此當代社會民法的規范群體十分龐大,民法典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基本工程。

民法總則草案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如何界定行為能力
考驗法官裁量尺度
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中最受關注的莫過于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與民法通則相比,此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由十周歲下調到了六周歲。外界用“6歲的孩子就可以打醬油了”,來形象地表述這一立法改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王利明接受采訪時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在兒童的心智水平和發育狀況,遠遠高于以前同階段的水平。六周歲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學一年級的年齡,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并且能對自己的一些行為作出獨立判斷。將年齡下限進行下調,可以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在立法過程中,有參與者擔心,降低到6歲會不會步子邁得太大,不利于保護兒童權益。全國人大代表、山東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主任高明芹表示,立法條文是環環相扣的,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降低到6歲,并不是說6歲以上就可以完全自主,更不是說6歲以上的人法律就不會特殊保護。
“6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兩類:一是純獲利益的,二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而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高明芹認為,從法律上講,對少年兒童從事民事活動,仍有基本的傾斜保護。當然未成年人的一項民事行為是否與其智力相適應,考驗裁判者在實踐中對自由裁量權的判斷標準和把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