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發布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常被丈夫打 妻子咬傷親生女兒泄憤

  中國江蘇網6月1日訊 父母有矛盾遷怒孩子,不滿周歲女童慘被親媽咬成重傷。在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江蘇高院昨日發布了2017年度防治校園暴力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江蘇高院呼吁全社會都能夠高度關注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防治,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長護航。

  交匯點南京晨報記者 冒群

  案例1

  夫妻矛盾,女童被親媽咬成重傷

  被告人張某是一位特殊的媽媽,她傷害的是不滿周歲的親生女兒。一年多前,婚姻不幸福的張某因與丈夫在生活中發生矛盾,帶2015年6月8日出生的女兒回到娘家生活。

  2016年5月25日、5月28日至6月1日期間,張某在其娘家,因回想丈夫曾經對其實施毆打,產生壓抑及不滿情緒,多次用牙咬其女兒張某某的兩個大腿內外側、正面以及膝蓋、胳膊、腹部,用手打其女兒的雙腿、膝蓋等部位,致其女兒身體上述部位受傷。經鑒定,張某某的傷情已構成重傷二級。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取得了其親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為何對施暴媽媽判緩刑

  被告人張某在遭到丈夫家暴后未積極尋求解決途徑,卻將家暴后的壓抑遷怒于不滿一周歲的女兒身上,并導致被害人重傷。法院在審理中注重對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長的雙向保護,并對其丈夫講法析理,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丈夫表示對妻子予以諒解,并請求對妻子判處緩刑。女兒目前已經出院治愈,亦需要媽媽的呵護,故法院對該案作出緩刑判決。

  案例2

  關系不和,高二男生死在同學刀下

  被告人程某某是一名2000年7月出生的00后,與被害人陳某某(歿年17周歲)均為某外國語學校高二學生,兩人因瑣事而關系不和。

  2016年10月15日7時10分左右,程某某進入教室門時與被害人陳某某發生沖突,在雙方相互扭打過程中,程某某手持隨身攜帶的匕首戳傷被害人右頸、左肩等部位,致其頸部大量出血后死亡。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系被他人持單刃銳器刺破右頸總動脈致急性失血而死亡,其左眉、左肩、右手腕背側等部位亦有戳傷。

  案發后,程某某積極對被害人陳某某實施了搶救措施,并主動要求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歸案后,程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法院審理期間,陳某某的父母出具諒解書,對程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也愿意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寬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諒解,對被告人程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隨身帶刀到學校應及時制止

  這是一起典型的由校園欺凌、校園暴力引發的暴力案件。被告人程某某平時均有隨身帶刀到學校的表現,學校如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或許可以避免慘案發生。學校、家庭、社會應當將生命教育與法制教育相結合,作為學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內容,著力提高青少年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意識,切實防范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發生。

  案例3

  小學生被老師猥褻,涉案老師被判刑

  被告人汪某某和孫某都是小學老師。汪某某利用擔任小學教師的身份便利,2015年6月上旬、中旬先后兩次在其辦公室內采用親吻嘴部、撫摸隱私部位等方式對被害人湯某某(7歲)進行猥褻。

  孫某于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擔任小學班主任,并于2016年3月至6月多次在學校教室將手伸進女學生的衣服內撫摸隱私部位,對女學生進行猥褻。涉及被害人四人,均未滿十四周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某實施犯罪時系在校教師,屬于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依法應從嚴懲處,依法判處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孫某在公共場所當眾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禁止孫某在五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來源:中國江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