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山東頻道6月14日消息(記者林彥銀通訊員杜佳劉彬)2017年6月2日,山東省萊蕪市某物業公司負責人因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的指揮,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2017年5月30日11時,萊蕪市某建筑12樓發生火災,接警后消防官兵迅速趕到現場處置。根據火場情況,消防官兵決定利用室內消火栓對火場進行處置,然而當時這棟樓的消火栓泵并未處于自動啟動狀態,因此救援人員立即要求物業消防安全負責人通過手動啟動消火栓泵。
然而,12分鐘過去了,該物業負責人一直沒有啟動消火栓泵,直到最后消防指揮員親自到達泵房內強制要求其啟泵。雖說大火最終被撲滅,但因為該負責人不聽從指揮,致使消防官兵錯過最佳的滅火時間。
事后,經調查了解,因擔心該小區的消火栓管網存在問題,一旦啟動發生管道漏水、損壞等問題,所以該物業公司的負責人一直猶豫不決,未能及時啟泵加壓送水。
最終,因其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的指揮,貽誤救火時機,萊蕪市高新區公安分局華山路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給予該物業公司負責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消防部門提示,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管理人要及時發現、整改本單位消防安全隱患,在火災現場要積極協助消防官兵做好火災撲救相關工作,切莫因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給自己及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