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都流行辦理各種會員卡,同時跟辦卡有關的一些消費糾紛也很多。辦卡很容易,想退卡一般都挺難。近日,家住煙臺的張先生,辦理了一張游泳卡之后用得也挺好,不想退,可是商家卻主動給他退了款。

  煙臺市民張先生介紹說:“2016年8月份,我在喜來登酒店辦了一張游泳卡,是400次,用到今年2月份全部用完了。在2月份,我又重新辦了一張,400次2.4萬元,大約是60塊錢1次。”

張先生辦理的游泳卡張先生辦理的游泳卡

  據了解,張先生是第2次在這家酒店辦理游泳卡,每張次卡的有效期為1年。截止到6月15日,卡內游泳次數還剩余243次。“6月份,酒店部門健身中心的經理告訴我,這個卡不能用了,想給我退錢。”張先生說。

  游泳卡次數還沒用完,就被酒店通知不能繼續使用了。到7月底,張先生收到了退款。張先生介紹說:“在我沒有同意退卡的情況下,他主動給我退了卡,就是刷卡的那個銀行信用卡上收到了一個退款是13754元。”  

張先生收到的退款信息提示張先生收到的退款信息提示

  張先生想把游泳卡剩余的次數使用完畢,但是酒店工作人員卻執意要讓自己退卡,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退款打了過來。事情真的是這樣嗎?為了繼續了解情況,記者和張先生一起來到這家酒店。

  酒店:教課屬違規 退卡避風險

  酒店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不是單方面退卡,雙方已經協商了多次,主要是因為張先生有違規的行為。

  煙臺金沙灘喜來登度假酒店姜經理說:“他是以私人年卡的名義帶他一些會員進來游泳,而且打著酒店的名義,他任何的安全保障都沒有,沒有任何的資質。說可以過來保證學員的安全,但凡學員出了事兒,都是酒店要承擔責任。” 

  這位姜經理告訴記者,之所以堅持要讓張先生退卡,是因為他們發現,張先生在使用這張卡時,存在授課盈利行為,他的授課行為存在安全隱患。

  據了解,張先生是一名游泳愛好者,也是一名游泳教練,自己開了一家游泳培訓機構,平時教一些學員游泳。張先生每次使用這張卡時,會帶一些朋友或者是游泳學員過來,酒店認為帶他們過來教游泳,一旦出了問題,酒店需要承擔責任,因此他們必須終止張先生的這種行為。而面對這樣的解釋,張先生卻壓根不認可這種說法。

  雙方各執一詞 意見難統一 

  張先生表示,自從在酒店辦理這張游泳次卡后,每次他帶學員來游泳,都是刷他的卡。每來一名學員算作一次。以前用得好好的,為什么現在突然不能用了?

  酒店孫經理介紹說:“就是我們論次不論人,他來一次說這是我朋友、我朋友的孩子,我們沒辦法,但是后來我們觀察不對,包括我們問了些客人,他是收費的,辦這個卡的時候,我們如果說以前犯過錯誤,現在發現了繼續容忍錯誤,這個風險對于消費者來講,是非常不公平的。” 

  關于退卡的問題,張先生和酒店之間一直存在爭議。從6月15日開始,酒店的工作人員和他進行了多次交涉,并提出按每次60元來算,退還剩余243次游泳的費用。張先生說,酒店在沒有完全解決雙方爭議的情況下,就給他退了卡。而且,他對退款的數額也有疑問。

  涉及稅費 拿回發票可返還

  酒店健身中心潘經理告訴記者:“最初說要退款的時候,都問過他這個發票有沒有開,開了的話肯定要涉及到稅點的問題。但是多少因為我沒確定,所以沒給他具體的數,但是絕對說過了,會涉及到稅點的問題,不可能發票你拿去了,抵扣了稅,然后過來你要退款。因為這涉及到稅務局一個層面上,肯定要涉及到稅點。”

  酒店工作人員說,只要張先生把當時辦卡時開具的發票送過來,就可以把這部分費用再退還給他。但張先生表示,自己還是希望能正常使用自己的游泳卡。

  為此,張先生也把這件事情反映給了當地的消費者協會。煙臺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海河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表示還沒有處理此事。

  山東鑫士銘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俊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說:“消費者在辦卡之后,實際上和酒店之間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這個合同是不能隨意解除的。如果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合同當然可以解除。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酒店想單方解除合同,就必須有法律上,或者合同約定上的明確依據,這里的依據主要是指雙方在合同當中,約定的什么情況下,酒店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說不能教學,不能從事營利活動,不得有違什么事項,在這樣的情況下,酒店享有解除權,如果沒有這個依據,酒店不能單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