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該院一審公開宣判聊城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孫蘭雨受賄、貪污案。認定被告人孫蘭雨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垩涸谏綎|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的貪污所得贓款21.264萬元,返還聊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扣押在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的受賄所得贓款391.35616萬元和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孫蘭雨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蘭雨利用擔任中共高唐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委書記、聊城市對口支援片口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指揮部總指揮、聊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徐某某、特定關系人張某某(均另案處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98.14016萬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蘭雨利用擔任聊城市發改委主任的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76.26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蘭雨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依法對其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孫蘭雨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孫蘭雨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所得贓款全部退回或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贓款、贓物,應返還聊城市發改委或者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據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孫蘭雨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齊魯晚報記者 馬云云 崔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