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買的花在朋友圈曬圖,竟引來官司?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位顧客訂購了一束鮮花之后,對花束拍照,并發朋友圈分享,沒想到此舉竟引來花店店主的不滿,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顧客告上法庭。
朋友圈曬照卻被告侵犯著作權
2015年5月,因為家人過生日,市民陳晨花300元向曾是同學的孫霞購買了一束花。隨后,陳晨在微信朋友圈上傳了一條文字內容,配圖正是該花束的照片。
孫霞發現后,認為陳晨拍攝的花束照片,既沒有加蓋其花店的水印或指出花束制作者名稱,也沒有經其許可,擅自將其享有著作權的花束作品公開了。于是,她通過微信向陳晨指出其行為不妥。
后來,陳晨將朋友圈的照片刪除。由于雙方在溝通過程中發生糾紛,孫霞向歷下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陳晨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鮮花設計的合理使用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萬余元。
該案一審主審法官李炳金介紹,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二是如果涉案花束構成作品,陳晨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孫霞的著作權。
李炳金告訴記者,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希望雙方真誠溝通,換位思考,冰釋前嫌,為今后恢復友情奠定良好基礎,但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后來經過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陳晨的行為屬于正常合理的消費行為,沒有侵權,原告孫霞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遂作出駁回原告孫霞的訴訟請求。
駁回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原告孫霞不服,繼而上訴至濟南中院,法官顏峰成為該案的承辦法官。
孫霞曾在案件審理中提供了法式花藝師證、雜志采訪頁等,證明其為專業花藝師,在業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庭審中,孫霞對其制作的花束分別從色彩搭配與過渡、花材選擇等方面的獨特之處進行了闡釋,具備獨創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顏峰告訴記者,從被告陳晨拍攝的照片來看,涉案花束在視覺上具備相應的美感。綜合各因素,法院認為涉案花束具備獨創性,且能夠以有形形式予以復制,具有實用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中的實用藝術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后,除展覽權外的其他著作權仍歸原著作權人所有。
“但陳晨將其購買的花束拍照后上傳到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其受眾僅限于特定群體,傳播范圍有限,客觀上并未給孫霞造成不良影響。”法官認為,陳晨主觀上也沒有惡意,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在此情況下其行為應視為對其所有權的正當行使。
據此,濟南中院判決駁回孫霞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本案主要涉及美術作品獨創性,以及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行為的合理性認定問題。”顏峰法官表示,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該作品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表達,但其標準不應過高,只要作品中體現了作者某種程度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就應認為具有獨創性。
法官認為,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轉移后,所有權人上傳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如果未影響到對作品正常使用,未獲取經濟利益,就不應予以禁止。
顏峰說,被告陳晨有權對其購買的花束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只要這種行為沒有妨礙他人權利的正常行使,他人即不得干涉。在此情況下,陳晨的行為應視為對其所有權的正當行使。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通訊員 袁粼 王繼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