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上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青島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學海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李學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二百萬元。
濟南中院經審理查明,1999至2015年,李學海利用先后擔任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青島市城陽區委書記、中共青島市市南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某公司、林某某等16個單位和個人在士地摘牌、配套費用減免、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子李偉東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59.7337萬元。
濟南中院認為,李學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學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庭作出上述判決。(大眾網-山東24小時客戶端記者 李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