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公共汽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公共汽車司乘沖突中被判處這一罪名,這是山東省系首例。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客車由泰安去往東平,車內載客18人。16時許,客車行駛至東平縣接山鎮331省道與濱河大道交叉路口時,周某某要求下車,客車司機明確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車站后方可下車,周某某即搶奪司機方向盤要求客車停車,導致車輛突然改變行駛方向,脫離正常行駛道路,駛向道路北側路肩,司機將客車緊急制動后,停在道路北側的路肩上。周某某的行為導致客車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未造成人員傷亡。被告人周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周某某賠償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車輛維修費1500元,并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的方向盤,致使車輛失控,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周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周某某現場表示服判不上訴。

  案件宣判后,東平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該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庭長井長生進一步對該案進行釋法。

  他說,公共汽車司機對車上乘客的安全負有保障的義務,乘客的人身安全就掌握在司機所握的方向盤的手里。不論乘客因何原因與司機發生爭執,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就是綁架整車乘客的安全來向司機施壓,就是拿車上乘客及道路上過往車輛、行人的安全當兒戲。因一己之私,逞兇斗狠,無視公共安全的行為,不僅要受到輿論的譴責,更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搶奪方向盤行為的原因,多是諸如上下車等瑣碎小事,個別無良乘客悍然出手搶奪方向盤也是心存僥幸,認為只要司機及時剎車就不會有什么后果。殊不知,一旦意外失控,就可能造成慘烈車禍,造成的危害后果無法預料,這是對他人生命嚴重不負責任的惡劣表現。

  “因此,乘客在乘車過程中必須冷靜,不管因個人何種私事,都應遵守交通規則,不應采取抓扯方向盤或擊打、傷害駕駛員的過激行為,一旦發生此類情況,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同車乘客而言,遇到上述行為時,應主動勸阻,必要時采取適當措施加以制止,以確保公共車輛和人身財產安全。”

  井長生表示,被告人周某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其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會導致公共汽車失控,可能發生翻車危及車上司乘人員的生命、健康權利或撞擊其他車輛或行人的危害后果,使公共汽車及車上乘客、公路上來往的車輛、人員等處于危險中,為了達到停車的目的,強行扭轉正在行駛的公共汽車的方向盤,使該車處于危險狀態,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發生的故意,況且當時公共汽車正在行駛中,由于被告人周某某用力拉扯方向盤導致公共汽車嚴重偏離行駛路線,駛向道路北側的路肩,客車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使車上乘客產生驚嚇和恐慌,給車上的司乘人員及過往行人、車輛造成現實的、迫在眉睫的危險,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物安全。

  綜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危險方法和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定罪量刑。

  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將予以堅決打擊、嚴厲懲治,形成司法震懾力,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此類行為的法律后果,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