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廳官涉論文抄襲,也需啟動紀監調查

  公職人員疑似抄襲事件,已經不僅僅是單純的學術丑聞,還摻雜著輿論對權力的審視。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據紅星新聞報道,深陷論文抄襲風波的湖南女廳官董嵐,繼博士論文被爆抄襲后,其在2002年1月上傳的湖南大學碩士論文也被爆抄襲,總文字復制比52.3%,去除本人已發表文獻復制比42.6%,文字復制比最高部分達70.2%。

  近一年多來,湖南大學已經爆出多起論文抄襲事件。尤其近期被曝光的湖南婁底市政法委某科科長馬曉慧、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董嵐、益陽市委副書記黎石秋等人,這三位涉嫌抄襲者的身份有個共同點:均是公職人員。那么,公職人員涉嫌論文抄襲,該怎么展開調查?

  教育部頒布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由此可見,對于學術不端行為,調查主體主要還是學位授予單位。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一篇論文是培養機構的教育成果,培養機構應該對此負責。

  不過,該第七條還補充了一點,“(造假者)為在職人員的,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顯然,身為國家公職人員,一旦涉嫌學術不端,所在單位也必然受到影響,至少是形象上的影響,其單位該嚴肅對待。

  說到公職人員涉嫌論文抄襲,很多人會拿德國舉例。因為在2012年,德國政壇曾爆發學術丑聞,多位官員因博士論文抄襲被迫辭職。其實,我國也有類似案例:安徽農業大學原副校長李曉明、廣州體育學院原院長許永剛、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原副校長陳德萍等,都曾因博士論文抄襲被撤職或免職。

  一些論文抄襲事件的處理過程,不乏當地紀委、監察委介入的身影,而這也都是有法可依的。《監察法》第十五條有規定,監察機關要對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進行監察。而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等行為,都在調查處分范疇。而論文抄襲,不僅有違學術道德,還直接違反了教育部法規,紀委監察委出面調查,師出有名。

  目前就公開信息來看,相關機構對此事的介入,僅董嵐所在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7月8日對媒體有過“正在調查核實、目前尚無結果”的簡單回應,其他部門的動作沒有進入輿論視野。

  一邊是媒體提供了諸多證據、輿論紛紛熱議;一邊是涉嫌抄襲者會照開、工作如常,且絲毫看不到當地有關部門對疑似抄襲事件有明顯的動作,這種狀態需要改改了。事實上,正是因為當事人的特殊身份,公眾對這起學術丑聞的關注,還摻雜著對權力的審視。

  單憑學校自查自糾的處理模式,也難以說服公眾。我們希望更加權威、更加有力的職能部門能夠介入此事,盡快、從嚴、徹查這場學術丑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