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交了一個月房租僅住7天被迫搬離 中介稱業務員離職,錢難退
核心提示: 近日,昵稱為“空氣1982”的壹粉倪先生通過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情報站反映,今年4月,他通過山東筑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筑尚公寓)在三盛國際公園租賃住房一間。
齊魯晚報7月28日訊(見習記者 馬芳兵) 近日,昵稱為“空氣1982”的壹粉倪先生通過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情報站反映,今年4月,他通過山東筑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筑尚公寓)在三盛國際公園租賃住房一間。幾天后,簽訂合同時發現與約定不符,與筑尚公寓協商無果,拒簽合同并打算退租,而此前所交押金及剩余房費,中介公司拒絕退還。
記者在倪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里看到,筑尚公寓的業務員先后在4月7日和4月8日分別向倪先生收取押金和一個月房租各850元。4月13日,倪先生準備簽訂合同時發現,自己明明只是短租三個月,筑尚公寓卻要求他簽一年的租房合同。雙方協商未果,倪先生無奈之下只好放棄租房。不過倪先生雖然按要求搬離出租屋,但退錢的事依然沒有結果。
7月24日,根據倪先生提供的電話,記者聯系了筑尚公寓的工作人員。這位工作人員否認和倪先生口頭約定租期三個月的事。他說:“當時我們不知道他(倪先生)只租三個月,如果知道,是不會讓他住進去的。”該工作人員表示房東將房子委托中介出租,一般按年出租,短租幾個月的話就需要頻繁更換租戶,有租戶銜接不上、房子白白空閑的風險,這是房東所不希望的。
提及退還預付房租的事情,筑尚公寓工作人員聲稱,當時微信收款的業務員早已經離職,租金追不回來,已無法退款。而倪先生根據手機號碼和聲音,認為當時的微信收款人和電話接聽者正是同一人。
針對此事,律師王建文表示,根據《合同法》第215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霸谠摪咐?,租客主張約定租期為三個月,中介主張約定租期為一年,雙方對租期約定不明,也并未事先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依據《合同法》之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租客可以注意收集包括雙方就租賃各項事宜達成合意的聊天記錄、圖片、錄音和轉賬記錄在內的各項證據,在合理期限內主張返還已付款項。如果與中介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