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虎毒也食子?狠心爹50000元賣親生兒

  販賣兒童被起訴

  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拐賣兒童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經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19年5月30日向滕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牛某某(化名韓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821978********,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工,戶籍地山東省新泰市**鎮**村**街**號,住青島市黃島區**莊**號。因涉嫌拐賣兒童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滕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430199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工,戶籍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金陽縣**鎮**村**組**號,現住山東省滕州市**鎮**村。因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牛某某將一名男嬰以五萬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虛假手續向滕州市羊莊派出所為男嬰成功申報落戶,取名為“郭某某”。經鑒定,被告人牛某某為該男嬰的生物學父親。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辨認筆錄,鑒定意見,電子證據,證人郭某某、范某某證言,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已被提起訴訟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某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現羈押在滕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公開)

  齊魯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