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欠員工工資,但個體酒店已注銷,誰賠?勞動仲裁:老板個人賠!
近日,劉某到高區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高區某個體酒店支付拖欠的2019年7月、8月份兩個月的工資6200元。
在勞動仲裁立案期間,該酒店因經營管理不善,負責人趙某某將酒店營業執照注銷。
仲裁院調解時,趙某某認為營業執照已被注銷,用人單位已不存在了,對職工的申訴請求仲裁委應予以駁回。
高區仲裁工作人員認為,雖然該酒店已被注銷,但根據工商登記情況,趙某某屬于個體工商戶,仍需以個人財產對本案工資承擔民事責任。
最終,趙某向劉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資。
勞動者與個體經濟組織發生爭議時,當該個體組織用工主體已被注銷,應由誰來承擔責任?
高區勞動仲裁院工作人員解釋,個體工商戶雖有用工資格,但就其本質而言,在生產經營中業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對外承擔責任,其營業執照僅僅是自然人對外經營的資格證明,以及對該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即經營范圍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對自然人的認定,其中第56條為“個體工商戶、農村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因此發生此類情況時,個體工商戶應當以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陶相銀 通訊員 亓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