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8日8時許,正值交通早高峰,威海交警一大隊民警在世昌大道上執勤時,發現一輛白色奔馳轎車停在路邊,司機正在拆卸前車牌。民警上前盤問,司機李某倒也老實,承認了自己更換車牌的原因。
原來,李某住在附近一小區,有兩輛車,卻只買了一個停車位。李某的另一輛車是面包車,早就在小區物業公司登記,可以通過門禁識別。買了這輛奔馳轎車,面包車不用,常年停在車位內。李某不想再買車位,為進出小區方便,他把面包車后牌拆下來,放在奔馳車內隨車攜帶,每次進出小區,便拿出面包車牌,用夾子夾在奔馳車前車牌部位,通過門禁后再拆卸。
李某的行為看似普通,卻違反了交通法規,被交警一大隊罰款2000元、記12分。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一次記12分。
民警介紹,社會上常見使用偽造證件或號牌、挪用他人的號牌、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臨時號牌過有效期、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等交通違法行為,但在我國交通法規中,涉牌涉證的交通違法行為都是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被處以一次性記12分,另有罰款甚至拘留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