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威海法院對9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一審集中宣判,涉及被告人110名,這是威海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案件數量和被告人人數最多、規模最大的一次宣判。其中,劉天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22人,是威海地區目前審結的組織成員人數最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當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告人家屬等300余人旁聽了宣判,全程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等網站、APP進行了現場直播。
自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威海兩級法院一審宣判黑惡勢力犯罪案件31件239人,二審審結惡勢力上訴案件6件52人。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掃黑辦負責人表示,對黑惡勢力犯罪,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始終嚴格依法審理,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打擊的高壓態勢,但是并不是一律從重處罰,而是始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今天宣判的同案被告人的量刑,充分體現了各自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地位、作用、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專項斗爭以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重刑率為39%(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3人),同時通過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法律關,對3起案件作出定性改變。

當天一審宣判的黑惡案件如下:
1。被告人劉天寶等2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妨害公務案。
被告人劉天寶糾集其他被告人等,長期稱霸一方,進行暴力犯罪、非法牟利等活動,自2016年1月開始形成了以劉天寶為組織者、領導者,以張軍偉、劉高山、蘭金龍等為骨干成員,以邢金寶等21人為積極參加者或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長期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公然挑釁司法權威,實施尋釁滋事犯罪7起、敲詐勒索犯罪1起、強迫交易犯罪2起;在組織外還實施了搶劫、非法拘禁、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7起犯罪,在一定區域內形成了非法控制及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環翠區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判處劉天寶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65.7萬余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等罪名對被告人張軍偉、劉高山等21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二千元元至六萬元不等。以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罪名對被告人劉俊合、叢煒、鄒繼輝、江珊定罪處罰。
2。被告人朱常偉等2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非法拘禁、聚眾斗毆、包庇、偽證案。
被告人朱常偉為稱霸一方,牟取非法利益,糾集被告人黃帥、周進國等人,逐步形成以朱常偉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黃帥、周進國為骨干成員,以王林、邢超超、于洋、張康健、臧洪閣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實施非法采砂、敲詐勒索、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財產,維持組織的存在和發展;并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百姓、橫行鄉里,嚴重破壞當地社會治安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文登區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朱常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斗毆等罪名,對組織成員黃帥、周進國、王林、邢超超、于洋、張康健、臧洪閣等7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十個月。以聚眾斗毆、包庇、偽證等罪名對孫熙凱、鞠偉浩、譚國川、謝銳、范立強等18名被告人依法定罪處罰。
3。被告人林炳圳等9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保險詐騙及附帶民事訴訟案。
2015年底至2016年間,被告人林炳圳在進行道路施工等過程中,指使谷健民糾集有犯罪前科的于海飛、劉新財、趙偉嘉等人,多次對當地村民進行辱罵、恐嚇、毆打,實施了7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當地的生活秩序及社會秩序,形成了以林炳圳為首要分子、谷健民為重要成員,于海飛、劉新財、趙偉嘉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林炳圳等人還分別實施其他尋釁滋事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2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保險詐騙犯罪1起。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判處林炳圳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并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二百三十九萬余元。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保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谷健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于海飛、劉新財、趙偉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同時還以故意傷害罪、保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對劉文超、劉洪斌、劉新敏、林樂勤定罪處罰。
4。被告人唐圣富等25人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斗毆、職務侵占、詐騙案。
被告人唐圣富為牟取非法利益,從事高利放貸業務,以發放固定工資、催收提成的方式,糾集許武強、孫軍浩、孫亮亮、許叢叢、周新博等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為其催收欠款,逐步形成以唐圣富為首要分子,許武強、孫軍浩、孫亮亮、許叢叢、周新博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對借款違約人采用暴力毆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堵鎖眼、噴油漆等手段討債,共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19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敲詐勒索犯罪2起、聚眾斗毆犯罪1起,此外還實施詐騙犯罪76起、職務侵占犯罪1起,嚴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及財產權利、擾亂社會管理秩序。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聚眾斗毆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判處唐圣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八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判處許武強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5。被告人王紅力等7人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虛假訴訟案。
被告人王紅力從事違法高利放貸并從中牟利,通過發放固定工資、催收提成等形式,糾集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了以王紅力為首要分子,丁睿、劉德偉、張軍、王連喜(另案處理)、包文明(另案處理)等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王紅力在高利放貸中肆意抬高利息、單方認定違約、強收違約金,并授意由丁睿、劉德偉等人,采用暴力、暴力威脅或軟暴力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各種犯罪活動,以達到獲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的不法目的。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數罪并罰,判處王紅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6。被告人王連喜、包文明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
被告人王連喜、包文明積極參加王紅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王連喜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包文明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7。被告人胡喬奇等4人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斗毆案。
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以被告人胡喬奇為首要分子,宋乳平、于曉東為重要成員,張鵬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討債為目的,先后在乳山市一定區域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法拘禁1起、尋釁滋事10起、聚眾斗毆1起,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胡喬奇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分別對宋乳平、于曉東、張鵬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
8。被告人徐偉偉等7人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案。
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以被告人徐偉偉為糾集者,王昌盛、徐帥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乳山市區多次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徐偉偉、王昌盛、徐帥、高瑜偉、徐慶、王偉、梁言沖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
9。被告人王強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一案。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強指使或伙同劉佳鵬、叢抱日、侯成福,采取非法侵入住宅、威脅、恐嚇、毆打等手段先后對多名不能償還高息貸款的被害人非法索要債務,實施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
環翠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王強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余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
9起案件中,涉案財物均依法予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