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中宏網山東9月15日電(記者 陳瑩)近幾年備受詬病的保險銷售誤導與理賠難有了較大改觀,但在個別公司和個別地區依舊存在理賠難的問題,近日棗莊王女士購買了富德生命人壽的“學生安康卡B款2017版”保險,出險后,富德生命人壽棗莊支公司以傷殘鑒定不清楚和不符合標準為由拒不賠付,王女士一紙訴狀將富德生命人壽以及棗莊支公司(以下均稱“富德生命人壽”)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富德生命人壽敗訴并賠付王女士保險金30000元。
被保險人交通事故造成9級傷殘
經法院審理查明,棗莊王女士為其兒子石某在富德生命人壽投保了“學生安康卡B款2017版”險種,并交納了保險費,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2019年4月12日石某在嶧城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石某受傷,入院治療支出大量醫療費,經棗莊正平司法鑒定所鑒定石某德傷情構成9級傷殘。
保險公司以傷殘鑒定不清楚不標準為由拒賠
富德生命人壽以未共同委托鑒定機構為由,稱傷殘處于不清楚的狀態。并辯稱本案是合同糾紛,不適用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標準,應當使用《人身保險傷害》的鑒定標準。另稱,有中保協和中國法醫學聯合會頒布過相關的標準,王女士要求的意外醫療及傷殘,需舉證后進行答辯。
法院判定富德生命人壽敗訴 賠付3萬元
法院認為,因石某傷情已在法院生效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依法委托進行了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通用標準作出鑒定意見,原鑒定意見應作為本案處理的依據。
富德生命人壽主張該案鑒定應適用《人身保險傷害》的鑒定標準進行傷情鑒定,此條雖然在安康卡上(二)有介紹,均是打印的格式條款,但富德生命人壽工作人員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沒有明確告知,此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或此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富德生命人壽在保險期限內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保險理賠義務,富德生命人壽不及時履行理賠義務屬于違約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王慧芳、石某1意外傷殘保險金10000元(50000元×20%),意外醫療保險金10000元,意外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金10000元、共計30000元。
二、被告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賠款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中宏網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