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離任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崗位工作人員定期輪崗,領導干部分管相同業務一般不得超過5年,重點崗位工作人員在同一工作崗位工作不得超過5年。新規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意見提出,對于社會保險結余基金,除留足必要的支付費用外,其余應轉存為國有(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購買國家債券或按國家規定進行投資運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社會保險基金平衡政府財政預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實現收益最大化。財政部門應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結余基金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項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機構和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待遇以及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等違法行為,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嚴肅處理。(張春曉 范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