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企業曾被環保部點名批評

  被告企業——德州晶華,之前曾多次因排污被當地環保部門處罰,并被環保部點名批評。

  去年10月,環保部公開點名批評包括德州晶華在內的多個企業,他們在北京APEC期間未落實空氣質量保障方案,存在不少大氣環境污染問題。

  環保部在當時的通報中稱,德州晶華的玻璃窯一條生產線無治理設施,煙氣直排,一條生產線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超標。環保部當時要求地方環保部門督促已發現問題的企業,要求整改落實到位。

  去年底,據當地媒體報道,德州晶華被山東省環保廳除以15萬罰款,一條生產線停產治理。

  今年年初,當地媒體報道,德州晶華因鍋爐口氮氧化物超標,并未最大限度降低生產負荷要求,沒有臨時減排措施,因企業搬遷問題和場地限制沒有治污設施改造完成的時間表,目前有關部門已經對其處罰三次,生態補償考核扣分。

  當地居民投訴稱“不敢開窗”

  馬勇表示,年前在環境污染投訴網上接到當地居民對該企業的舉報,此后做了多次調查,實地確認投訴內容屬實。

  環保組織成員也走訪了企業周邊小區。“周邊好多小區,很多人投訴。他們有的說,車停在院里,一會兒車上就全是粉塵,而且很多人都說有味兒,不敢開窗。”

  馬勇說,現正值華北地區霧霾廣受關注之時,而包括鋼鐵、煤化工、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的工業污染物是造成霧霾天氣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位處德州市區的這家玻璃企業,在環保設施未符合要求的情況下,長期、大量超標排放污染物,嚴重危害到周圍居民的生命健康和周邊的環境質量。

  “這樣屢禁不止的企業,必須要有法律的武器來應對。”馬勇說。

  去年底開始,出現了一系列公益訴訟實踐的突破。去年底,江蘇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成功對污染企業提出了1.6億天價賠償的環境公益訴訟二審,江蘇高院維持1.6億余元的賠償總額。中環聯也在新環保法和公益訴訟條款司法解釋出臺后,在山東東營中院環保法庭提起兩起環境公益訴訟,并在當日獲得立案。

  在有公開報道的案件中,此案是新環保法后第一起與大氣污染和霧霾相關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被告企業】

  企業挺困難 整改尚未完成

  新京報記者昨日致電德州晶華集團,該企業安監處一名負責人說,環保部門已經對企業下了整改通知,企業目前已經按照要求進行了整改,但是還沒整改完成。“現在除塵脫硫,兩條線都做完了,還有脫硝還沒完成。”

  根據規定,玻璃、水泥等存在排放廢氣行為的企業需要安裝除塵、脫硫、脫硝環保設施,以消除廢氣中的粉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該企業安監處負責人說,去年投入了近3000萬元,把除塵脫硫安裝上去了,而脫硝裝置還需要2000多萬元,“我們也不愿意排放,但現在平板玻璃這個行業,經濟不好,企業也挺困難,壓力挺大,”這名負責人說。他并沒有給出安裝脫硝裝置的具體時間表,“整改也得有個時間,資金上我們還得想法子貸款。”

  新京報記者致電德州市環保局,該局環境監察支隊一名負責人稱在走相關程序之前無法直接跟記者談論此事,但“感謝你們對環保工作的支持”。

  該環保局宣傳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職位的工作人員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并不知道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的事,但對于該企業非法排污表示知情,對這種違法行為環保局已采取了措施,但每個階段有不同的措施,有些措施還沒到位。

  馬勇稱,當地環保局專門派駐了一名副局長在該企業督辦整改,但企業始終在違法排污,根據他和他同事的多次暗訪,這家企業的廠房煙囪始終在冒黃煙,而冒黃煙是非常明顯的超標排污現象。

  - 專家說法

  大氣污染類公益訴訟鑒定難

  長期以來,大氣污染類型的公益訴訟案件較少,一名環保法學界專家表示,這是因為很難去定性定量鑒別到底一個企業的排放對霧霾貢獻多大,很難對污染損害進行鑒定評估。

  馬勇對此表示同意,但他表示,新出臺的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給予了一條創新的出路,即根據司法解釋第23條,如果難以進行生態損害評估的,可以通過企業運營成本進行核算,而根據公開資料,被告企業有幾條生產線沒有安裝治污設施,換算加起來大約有2000多萬。

  “這些錢相當于是企業以犧牲環境的代價節省下來了,是他們賺的錢,至少應該把這個錢拿出來。”馬勇說。

  此外,他們此次也嘗試通過比照按日計罰的行政處罰,對企業屢禁不改的行為提出懲罰性賠償780萬。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靜表示,根據新環保法司法解釋第23條,法院可以認可原告通過污染防治設施運營成本的方式計算損害賠償費用,因為像大氣污染、霧霾之類的案件,很難通過科學模型的方式得出確定的污染損害結果,而用運營成本折算的方式可以令大氣污染的公益訴訟也加入到法律的通道中來,對違法者形成制裁。

  他說,中環聯訴德州晶華一案,從司法實踐上,或許可以為大氣污染類型的環境公益訴訟闖出一條新路。胡靜認為,公益訴訟的特點在于最終賠償金額并非唯一目的,而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行政機關執法起到補充、乃至于監督和倒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