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能僅僅是信用信息的收集及共享,要讓信用成為一種真正起作用的獎懲約束力量,信用體系才能更好發揮作用。”劉冰說。

  征求意見稿提出,對守信主體要進行獎勵和激勵,對守信行為進行表彰和宣傳。通過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道德模范”、“信用管理示范企業”、“誠信經營示范”、“質量信用示范企業”等誠信創建活動,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對守信主體要給予支持,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改革、經信、金融、財政、環保、建設、商務、工商、稅務、質監、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和領域,守信主體可優先辦理,享受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

  對失信主體,則要進行約束和懲罰,提高其失信成本。以信貸、納稅、產品和服務質量、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和生產安全等信用記錄,以及司法領域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為重點,加大對社會法人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格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特別是重點職業人員,予以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

  “對失信的懲罰,還可以借助行業組織的力量,發揮他們的作用,加強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劉冰說,推動行業組織發揮其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需要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加快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建立健全會員信用檔案,通過行規、行約等加強對失信會員的監督和約束。同時,鼓勵引導市場主體查詢交易對象的信用信息,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也是對失信者的一種市場性懲戒,這在規劃中都有體現。

  征求意見稿還強調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逐步形成守信者“處處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信用聯動獎懲機制。“形成聯合獎懲機制就像是放大鏡,‘守信受益’及‘失信受制’的程度被放大,更利于引導各社會主體誠實守信。”劉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