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還有四類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實施辦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案件數量和陪審工作實際,確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員額數3倍的人民陪審員名額,陪審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也可以將人民陪審員名額設定為本院法官員額數的5倍以上。

  案件:三類案件一審 原則上應引入陪審員

  實施辦法指出,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審案件,原則上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

  一是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二是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三是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實施辦法同時規定,以上案件中因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原因,當事人申請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參審: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 獨立發表意見并進行表決

  根據實施辦法,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在開庭前通過隨機抽選的方式確定。

  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回避。

  人民陪審員應當全程參與合議庭評議,并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獨立發表意見并進行表決。人民陪審員可以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