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疑
1 為何從明年起開始施行?
主要是考慮給各地區、各部門做準備工作
《決定》的施行時間為明年1月1日。對此,在昨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有記者提問:今年12月4日就是第二個國家憲法日,為何不將《決定》的施行時間定在這一天,而是明年1月1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韓曉武解釋說,“一般情況下,法律施行的時間要么就是頒布以后,要么就是相對整數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一年的開始,或者中間的時間。12月4日憲法日當然可以進行憲法宣誓活動,但是根據決定的規定,宣誓人員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宣誓,這樣就不一定是12月4日了”。
他表示,“之所以確定半年以后才開始施行,主要是考慮給各地區、各部門組織憲法宣誓活動做準備工作,特別是給負有組織宣誓職能的機關制定具體組織辦法留出時間”。
2 宣誓制度只是一個形式?
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舉措
昨日發布會上,有記者提問:有輿論認為憲法宣誓制度只是一個形式,怎么理解它背后的實質意義?
“我個人認為,任何一種宣誓都是一個形式,不單是我國現在搞的憲法宣誓,也包括國外的一些憲法宣誓和其他的宣誓都是一種形式”,韓曉武說,但是憲法宣誓制度這種形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個意義,如果簡單地用一句話說,就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舉措”。
他強調,國家工作人員是依據憲法和法律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員,是一個特殊的群體,所以國家工作人員就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而以立法形式正式規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在進行憲法宣誓的時候,憲法宣誓的儀式是非常莊嚴神圣的,在這個儀式過程中,宣誓的人員就可以感受到憲法的神圣,銘記自己的權力來源于人民、來源于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