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懷孕之后,因家庭困難,想將自己還未出生的孩子賣給他人,后在妹妹等人介紹下,將剛剛出生的孩子賣給了東明縣一村民。4年之后,一名參與這起拐賣兒童案件的介紹人因詐騙罪獲刑,在獄中將這起案件檢舉揭發。近日,山東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賣兒女子獲刑5年半。

  張某是河南濮陽人,2009年張某懷孕了,然而,這并沒有給她帶來即將當母親的喜悅,因為這個孩子是她在丈夫服刑期間與別人同居懷上的。由于家庭困難,張某想將即將出生的孩子賣給他人,便讓在菏澤東明打工的妹妹幫忙聯系買家。張某的妹妹找了東明當地的郝某幫忙。之后,郝某又通過他人將張某要賣孩子的信息傳遞給了東明本地人李某。李某通過郝某要到了張某妹妹的電話,通過電話與張某的妹妹取得聯系,之后見面商量買賣孩子的相關事宜。最后雙方達成協議,李某以4萬元的價格買孩子。

  2010年7月8日,張某在東明縣一家醫院生下一名男嬰。第二天,得到消息的李某便趕到醫院抱孩子。除了之前商量好的價格,李某又給了張某4千元營養費,交錢之后便將張某剛剛生下的男嬰抱走了。這名男嬰一直由李某撫養至今。

  4年后,當時被賣掉的男嬰在李某的撫養下慢慢長大,雙方都以為這件事就此結束了,然而,一封檢舉信讓這起拐賣兒童案浮出水面。原來,當時 參與拐賣孩子的郝某在2013年4月9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14年5月5日,在監獄服刑的郝某寫了一份檢舉材料,將當年他參與的這起拐賣兒童案件檢舉揭發出來。東明縣公安局在接到郝某的檢舉材料后立即展開偵查,2014年10月份,張某姐妹等分別落網。

  近日,經過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法院認為張某等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或介紹拐賣兒童,其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最終,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半,并處罰金2萬元;張某的妹妹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郝某也因拐賣兒童罪,兩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另外參與這起拐賣兒童案件的其他人員也分別獲刑。(邢孟 王群 杜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