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山東聊城東阿縣劉集鎮劉先生家來了朋友,為招待朋友,他特意花480元買了一箱白酒,剛喝完一瓶,拿起第二瓶時,劉先生感覺重量不對,仔細一看,竟發現這是一個空酒瓶。飯局上,這讓劉先生感到十分尷尬。
劉先生告訴記者,隨后自己和朋友搬著酒箱來找到經銷門市部,經銷人員與酒廠進行了聯系,酒廠的工作人員對酒進行了鑒定,證實確系他們廠的產品,酒盒密封良好也確實未打開過,不存在假冒偽劣的問題,答應為劉先生補償一瓶,劉先生不同意這個補償方案。記者看到,這一瓶酒的外包裝還沒有開封,箱子上生產日期為20140922。
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該如何維權呢?8月14日,記者咨詢了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表示,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而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劉先生遇到的這種情況很難界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建議消費者先與經營者進行協商,協商未果,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舉報。
8月14日,記者致電劉先生了解到,經過與經銷商協商,雙方意見已經達成一致,對方賠償了劉先生兩箱白酒。
(來源: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