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全面落實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教育廳等部門,研究制定全省實行建設條件意見書制度的指導意見和示范文本,將中小學、幼兒園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規模、標準、時限在意見書予以載明,落實到每個新建住宅小區和棚戶區改造項目中,與規劃條件一道,作為相應擬出讓地塊的出讓條件,達不到條件的企業就沒有參與土地競購的資格。項目建成后,未按規劃和建設條件要求完成教育設施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辦理竣工綜合驗收備案。通過這些措施,確保不欠新賬。
三是積極補充完善城鎮基礎教育設施。居住區中若有長期滯銷且符合條件的商業房、寫字樓,可協調相應開發商,由政府收購或長期租用,改造為中小學、幼兒園用房。因開發企業原因未達到配建要求的,責成開發企業完成學校配套建設,否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重新核發開發資質,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開發項目。對違反規劃在教育設施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追責,責令其自行拆除或改建,限期完成中小學、幼兒園配套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