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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可銜接
根據人社部發[2014]17文規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做出了規定:
參保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適用于尚處于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已經退休或者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暫行辦法》。也就是說,參保人在退休前根據繳費情況認定按職工養老還是居民養老,不可重復享受上述兩類養老待遇。
關于繳費年限認定方面,《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工養老保險保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累加計算為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的,其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工基本保繳費年限。銜接完成后,參保人個人賬戶同時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