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經省政府常務會通過,目前已正式開始施行。其中明確提出,如果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事故,有關人民政府應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上述規定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本行政區域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事項將作為安全生產有關檢查、考核的依據。而且,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有關政府應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檢查,有關部門應向本級政府作出檢查。
在責任追究方面,山東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給予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事故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