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該行賄行為非“公司行賄”

  東窗事發后,申某被檢察院工作人員帶至檢察機關了解情況,在對申某調查前,申某主動交代了對王某、鹿某、周某行賄之事,并如實供述了對靳某等4人進行賄賂的大部分犯罪事實。法院認定,申某有自首行為。

  庭審期間,申某的辯護人提出,申某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但法院認為,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章丘市長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由申某一人實際營業,公司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及分紅;該公司無獨立的財務,申某的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合;行賄的對象及數額由申某一人決定,申某行賄的行為系其個人行為,不能以單位行賄罪論處。

  近日,章丘市法院一審判處申某犯行賄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此外,涉案的靳某等4人,也已分別被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