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須聲明 “不能替代藥物”

  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施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監管作了進一步完善。

  其中,第七十五條規定,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鑒于我國添加中藥材的保健食品較多。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