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12月21日訊(記者 陳瑋) 近日,我省印發《關于印發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的通知》,明確凡在城市主城區、居民集中區、自然保護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南水北調工程核心保護區及重點保護區等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搬遷、轉產或關閉。
對于企業主要負責人,通知也有了明確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學歷,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學化工類別專科以上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學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關專業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學化工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此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已核準(備案)的項目,必須在通過安全審批后方可開工建設,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同時,危化品項目的準入門檻也相應提高,原則上不再核準(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額低于1億元的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不含土地費用)。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的核準(備案)一律由設區的市以上投資管理部門負責;新建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律由省安監局負責核發,不再委托辦理。
通知要求,新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選址在設區的市以上政府確認的化工園區(集中區);現有化工園區(集中區)外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再新增產能;凡在城市主城區、居民集中區、自然保護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南水北調工程核心保護區及重點保護區等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搬遷、轉產或關閉;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停產停業或者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