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省民政廳負責同志介紹我省《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明確提出,對于法律法規規定由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辦理的事項,必須經過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后方可組織實施。

  發布會上,省民政廳副廳長馮建國介紹,《意見》提出,要把分層次建立協商制度作為一項主要任務。其中包括建立村(居)協商制度,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體系,法律法規規定由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辦理的事項,必須經過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組織實施。那么,這里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呢?省民政廳副廳長馮建國在答記者問時指出,指導基層自治組織建設主要涉及到四部法律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山東省實施〈村委會組織法〉辦法》、《山東省實施〈居委會組織法〉辦法》。

  以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為例,《山東省實施〈村委會組織法〉辦法》作了如下規定,共有10項:本村經濟、建設發展規劃;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和補貼標準;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以及建設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馮建國表示,下一步,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城鄉社區協商民主建設工作,通過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和調度各方面的情況,監督和指導《意見》的落實;宣傳表彰城鄉社區協商民主建設的先進典型,積極抓好示范點建設,以點帶面,促進整體工作進展;積極發揮“兩代表一委員”(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和作用,引導基層群眾開展協商活動,注重發揮群團組織和社會工作者的力量,協助動員和組織居民群眾參與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