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認真調查并依照規定程序,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作出處理。分別給予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浮山管理處分管負責人、市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站負責人、市林業局森林公安局負責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分別給予市北區浮山新區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阜新路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李滄區城市建設管理局林業綜合執法大隊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市北區城市管理局分管負責人黨內警告處分;分別給予李滄區城市建設管理局分管負責人和該局城市管理科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分別對浮山管理處安全保衛科和市城市園林局辦公室2名工作人員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先樹優資格;對市北區浮山新區街道辦事處、阜新路街道辦事處和李滄區城市建設管理局主要負責人約談,責令作出深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