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3。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第九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