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公共區域
用地樁地鎖“圈地”
停車收費標準將按照城市旅游景點、商業聚集、機場、車站、港口、醫院等區域高于其他區域,白天高于夜間,政府定價區域路內高于路外的原則進行定價。對主城區外圍的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中心停車場和各旅游集散地對換乘的小型機動車實行優惠收費政策。
停車場的經營單位將由招標、拍賣及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占用道路等公共資源的公共停車場所獲得的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將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區(市)財政統籌使用。青島市還鼓勵城市停車管理企業連鎖經營、規模化經營,培育專業化、規模化停車管理企業。允許企業跨地區、跨行業參與城市停車設施經營。
辦法還規定,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遵循“先到達、先使用”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確定給特定單位或個人固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擅自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