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周某某所在單位某某有限公司沒有發現筆記本電腦丟失的情況。

  法院認為,被告人舒某捏造損害自訴人名譽的事實,并以此為內容先后在自己的網站及百度帖吧發表文章九篇,同時以短信的方式通知自訴人的親友及同事對上述信息上網瀏覽,還通過信件、材料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散布上述虛假信息,現雖無確鑿證據證實上述九篇文章的網上閱讀次數即為實際被點擊、瀏覽的次數,其行為屬于多次散布誹謗信息,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應構成誹謗罪。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被告人舒某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